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90.04.24

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

 

一、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特訂定本規定。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

    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第二點相關文

    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