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申請內政業務獎勵流程
一、志工填具「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於1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所需證件:獎勵事蹟表、服務績效證明書(以服務紀錄冊上登載為準,並自90年1月20日起算)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志工所提之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紀錄冊影本及
績效證明書)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三、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之社會局、消防局、警察局……等)依所管轄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送之志工申請獎勵事蹟表詳予審查,並依申請獎
勵名冊造冊。
※縣市社會局審查社會福利類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消防局審查消防類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警察局審查警政類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以此類推。
※志工如服務之單位跨越2個類別以上,原則上向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單位申請。
例:志工於台北市愛心社會福利協會服務滿1,600小時。
1、志工必須向台北市愛心社會福利協會申請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向該會申請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
2、台北市愛心社會福利協會接受申請後,即於2月底前送台北市社會局辦理。
3、台北市社會局受理申請,審查並造冊。於3月底前彙整符合獎勵之台北市社會福利類別之名冊送內政部(社會司)彙辦。
例:志工於南投縣社會服務協會服務1,000小時,於南投縣消防協會服務500小
時。
1、志工必須向南投縣社會服務協會申請服務1,000小時之績效證明書並向南投縣消防協會申請服務500小時之績效證明書。
2、志工依原則向南投縣社會服務協會或消防協會提出申請獎勵。
3、如係向南投縣消防協會申請,該協會接受申請後,即於2月底前送南投縣消防局辦理。
4、南投縣消防局受理申請,審查並造冊(彙整南投縣消防類別之志工 )。於3月底前送內政部(消防署)彙辦。
5、內政部消防署彙整後送內政部社會司彙辦。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
例如:本部所屬及部內各單位、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役政署、警察大學、建築研究所、兒童局、老人之家、兒童之家、教養院、少年之家、養護中心、研習中心、土地測量局、土地重劃工程局等單位運用之志工,應由各單位逕予審查並造冊,於3月底前送本部社會司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