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社會福利類祥首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申請
一、 法令依據
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二、 申請資格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推展志願服務業務,得召募志工20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設隊長1人、副隊長1至3人。
三、 應用文件
1. 高雄市社會福利類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申請表。
2. 高雄市社會福利類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志工名冊。
3. 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4. 單位運用志願服務計畫。
5. 志工組隊組織準則 (若無準則,可以單位章程代替)。
四、 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檢齊文件後,備文向社會局出申請。